護照影本
( 效期須有六個月以上且註明出生地 )
1. 辦理天數:1 天 ( 不含六、日及國定假日 )
2. 預辦入境登記的效期為兩個月 ,
可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兩次;
每次最多可停留天數為 30 天
( 最終停留天數決定權依海關核發為主 )
3. 簽證已過期或已使用兩次者 , 才可以辦理新的登記
相關資訊僅供參考 , 有關規定仍應以各國領事館或外交部公佈為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