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 2012年11月1日起 , 在台灣設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,
凡持新版普通晶片護照赴美國從事觀光旅遊或商務;
都須事先上網申請ESTA 取得授權許可。
1. 護照彩色電子檔須完整頁
★ 護照須有效期兩年以上 , 若不足兩年只會核發到護照到期日
2.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
3. 申請人在台灣的連絡電話及就業資料
( 請提供英文公司名稱、地址、電話)
4. 申請人在台灣緊急連絡人資料 (請提供姓名、電話及E-MAIL)
5. 美國當地連絡人資料
(請提供姓名、地址、電話 , 也可提供正確的居住飯店資料)
1. 辦理天數:72小時內 ( 不含六、日及國定假日 )
2. 美國ESTA簽證效期為 2年多次 , 每次最多可停留 90 天
( 可否入境美國 及 停留天數 , 最終決定權依海關核發為主 )
3. 以下狀況不適用ESTA:
@ 如曾在2011年3月1日之後前往過伊朗、伊拉克、蘇丹、敘利亞、利比亞、索馬利亞及葉門旅行者
@ 具有伊拉克、蘇丹、敘利亞、伊朗等四國之雙重國籍者
4. 曾被美國在台協會拒簽過 , 請事先告知 ! 應有可能會再被拒簽 , 拒簽仍需收取手續費
5. 無論核發簽證與否,簽證費一概不退費。
相關資訊、價格僅供參考 , 有關規定仍應以各國領事館或外交部公佈為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