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 2012年11月1日起 , 在台灣設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, 凡持新版普通晶片護照赴美國從事觀光旅遊或商務;都須事先上網申請ESTA 取得授權許可。
1. 護照影本 (須提供清晰之彩色電子檔)
★ 護照效期須有兩年以上 , 若不足兩年只會核發到護照到期日。
2.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
3. 申請人在台灣的連絡電話 及 就業資料 ( 請提供公司名稱、地址、電話)
4. 申請人在台灣緊急連絡人姓名及電話
5. 美國當地連絡人姓名、地址、電話 , 也可提供正確的飯店名稱、地址及電話
1. 辦理天數:72小時內 ( 不含六、日及國定假日 )
( 若曾被拒簽過,審核時間有可能會更久,建議於預定出發日1個半月前申請電子簽證,避免耽誤您出國日期。)
2. 美國ESTA 電子許可證效期為 兩年多次入進 , 每次最多可停留不超過 90 天
( 可否入境美國及停留天數 , 最終決定權依海關核發為主 )
3. 以下狀況不適用ESTA:
@ 如曾在2011年3月1日之後前往過伊朗、伊拉克、蘇丹、敘利亞、利比亞、索馬利亞及葉門旅行者
@ 具有伊拉克、蘇丹、敘利亞、伊朗等四國之雙重國籍者
4. 曾被美國在台協會拒簽過,應有可能會再被拒簽,請辦理前先告知,因美國ESTA簽證費不予退費,若拒簽仍需收取手續費。
相關資訊、價格僅供參考 , 有關規定仍應以各國領事館或外交部公佈為準